前言
本标準代替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本标準與 GB 7718-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範圍;
——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産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
——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規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産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小于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緻敏物質時的推薦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錄A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
——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C。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1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
本标準不适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标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标識。
2術語和定義
2.1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
2.2食品标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生産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将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規格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内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标準的規定。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内容。
3.4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誤導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混淆。
3.6不應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标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确,易于辨認。
3.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标識應當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别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強制标示内容。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産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産品标準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a)液态食品,用體積升(L)( l)、毫升( mL)( 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質量克( g)、千克( 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貯存條件(标示形式參見附錄C)。
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标示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在國内生産并在國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标示産品所執行的标準代号和順序号。
轉基因食品的标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質量 (品質)等級的,應标示質量 (品質)等級。
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應按照
4.1項下的相應要求标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簽上标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标示内容的豁免
4.4推薦标示内容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産品的批号。
根據産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複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a)含有麸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5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标簽标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
cm)乘以寬度( cm)。
A.2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 cm)乘以圓周長( cm)的40%。
A.3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 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标注。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着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别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着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 C
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
C.1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标簽項目的推薦标示形式,标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緻。
C.2淨含量和規格的标示
為方便表述,淨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号為分隔符。标簽上應使用實際産品
适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号作為分隔符,便于識讀。
C.2.1單件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克。
C.2.2淨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C.2.3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
淨含量:
淨含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
淨含量:
C.2.4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A産品:
淨含量 /規格:
淨含量/規格:A産品
C.3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應标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數字。月、日應标示2位數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03 20;
20日3月2010年;
(月/日/年):03 2020 10;
C.4保質期的标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貯存條件的标示
貯存條件可以标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标題,或不标示标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幹燥處)保存;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幹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後需冷藏;
溫度:≤××℃,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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