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改政策出台後,一些人受利益驅使,缺乏法律意識,不顧消費者健康權利,将不符合加碘食用鹽質量标準的劣質鹽流入市場銷售。本案,被告人鄒某、劉某2016年4月購進未加碘食用鹽,明知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禁止在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銷售,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用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合格食鹽在銷售過程中,被巴中市鹽政稽查處查獲,因涉嫌犯罪,巴中市鹽政稽查處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最終于2017年6月,經法院審理依法追究鄒某、劉某的刑事責任。
以下為刑事判決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