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廣州日報 時間: 2016-07-01 16:35:00 閱讀:

副食店老闆售賣假鹽獲刑10個月

男子經營副食店,銷售假冒食鹽,日前,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林某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對繳獲的300千克假冒“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予以沒收,由扣押的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11月份,被告人林某提在中山市東鳳鎮經營一副食店期間,擅自向他人購入17袋共340千克假冒“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并銷售,至案發時共售出240千克。同年123日,廣東省中山市鹽務局執法人員在上述副食店查獲尚未售出的300千克假冒“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随後,接報的公安人員趕到将被林某提抓獲歸案。經廣東省質量監督鹽業産品檢驗站鑒定,查獲的“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未檢出碘酸鉀成分,屬于不合格加碘鹽。經廣東省鹽業集團中山有限公司鑒定,查獲的“粵鹽牌加碘海水自然晶鹽”為假冒其公司産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林某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态度較好,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張翔宇 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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