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鹽政網 時間: 2015-11-18 10:04:33 閱讀: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邛崃民初字第314

 

原告金年会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負責人仇蘭成。

委托代理人胡煥,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吳萬曆。

本院于20151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年会成都分公司訴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4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41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白糖,被告應在每批次供貨後45天支付貨款。截止2014年底,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1025310元。原告于2014121日向被告發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4125日結清前述款項。被告收函後,于2014124日向原告出具《承諾函》,核實其累計欠款1025310元,并承諾于20141231日前支付50%,餘款在2015131日前全部支付完畢。但原告在20141226日與被告聯系貨款支付事宜時,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按《承諾函》支付貨款,截止目前,被告也未履行《承諾函》承諾的貨款支付義務。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1025310元,并支付從2015113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41日,原、被告簽訂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散裝白糖的《供貨協議》一份,約定協議的有效期限為201441日至20141231日止。結算方式:“乙方收到甲方相應批次貨物45日内向甲方付清貨款”。協議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即如果被告違反《供貨協議》,則除結清所欠貨款外,還要按訂單總金額的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從201441日至2014719日,原告共向被告供應352噸白糖,金額計1707210元,被告支付了貨款681900元,尚欠1025310元。201412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書面“催款函”,要求被告在當月5日前結清所欠貨款,被告于2014124日向原告書面承諾,認可其尚欠1025310元,并承諾在20141231日前支付50%,餘款在2015131日前支付完畢。此後,被告仍然沒有兌現其承諾,至今尚欠原告貨款1025310元。為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貨款并支付從起訴之日2015113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供貨協議》、貨物簽收單、催款函、承諾函等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因向原告購買白糖而欠原告貨款102531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當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原告在主張尚欠貨款的同時主張貨款占用的資金利息從起訴之日2015113日起算的意見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四川天倫檀香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原告金年会成都分公司貨款1025310元,并支付從2015113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貨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02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茹 敏

人民陪審員  嚴開明

人民陪審員  鄭文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石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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