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四川省公安廳
關于加強普通公路客貨運車輛超員超限超載治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确保公路、橋梁等道路基礎設施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就四川省行政區域内普通公路客貨運車輛超員超限超載治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道路上行駛的客運車輛(含班車、包車、旅遊客車)、校車(含專用校車、接送學生車輛),嚴禁超員、違反規定載貨行駛,嚴禁存在安全隐患的客運車輛從事旅客、學生(含幼兒)運輸。
二、除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貨運車輛外,其餘貨運車輛裝載,應當嚴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超限認定标準執行,嚴禁超限運輸。即:
(一)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20噸;
(二)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30噸(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
(三)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40噸;
(四)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50噸;
(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量不得超過55噸。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貨運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進行裝載,嚴禁超載。
四、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限貨運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五、在道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主動接受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嚴禁聚集鬧事、逃檢沖關。
對違反本通告的,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水利廳、四川省農業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四川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四川省旅遊局
關于加強客貨運車輛超員超限超載源頭治理的通告
為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加強客貨運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确保公路、橋梁等道路基礎設施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就四川省行政區域内客貨運車輛生産、銷售、裝載、運輸等源頭治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車站,應當對出站客運車輛(含班車、包車、旅遊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嚴禁車輛超員、關閉動态監控裝置或屏蔽衛星定位信号。客運企業、車站和客運車輛經營者,不得要求客運車輛駕駛人超員、超速、違反規定載貨行駛。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載客汽車(含專用校車、接送學生車輛)接送學生;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拒絕搭乘非法運營車輛。
三、車輛生産、銷售、改裝、維修企業,應當依法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生産、銷售、改裝、維修車輛,嚴禁非法改裝、拼裝客貨運車輛車(貨)廂欄闆、鋼闆彈簧、液壓懸浮裝置等,嚴禁銷售非法改(拼)裝車輛。
四、貨物生産加工企業、儲藏和銷售場(站)、物流集散場(站)及建築、砂石工地等,應當嚴格按照車輛軸載質量裝載貨物,嚴禁超限車輛駛出裝載場地;同時,嚴禁向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五、貨物托運人、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要求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
六、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和運輸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專用貨運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并嚴格按照機動車核定載質量進行裝載,嚴禁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嚴禁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貨運車輛駛出裝載場地。
七、貨物儲藏和銷售的場(站),對運輸煤炭、礦石、建築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封蓋的貨運車輛,嚴禁駛出裝載場地。
八、上路行駛的貨運車輛,應随車攜帶裝載貨物運輸單據,載明貨物類型、重量等信息以備查驗。嚴禁為貨運車輛提供虛假、僞造裝載證明。
對違反本通告的,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企業、場站等客貨運源頭單位及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