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鹽務管理局
關于搞好當前食鹽專營銷售和運輸工作的通知
川鹽局〔2015〕30号
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食鹽定點生産點企業和川鹽各分公司,甘孜州、阿壩州鹽業公司:
今年5月10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号)确定取消發改委“食鹽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審批”、“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幹線運輸計劃審批”兩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為此,結合我省鹽業管理實際和當前市(州)行政許可工作的需要,現就搞好食鹽專營銷售、運輸和加強鹽政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搞好食鹽産銷銜接結果的分解執行工作
(一)今年繼續執行2015年食鹽産銷銜接結果。
國家發改委多年來一直下達《食鹽分配調撥和鹽的運輸計劃》,近兩年開始改革,2014年下達《食鹽銷售計劃》後,2015年發改委已不再下達計劃,改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全國産銷計劃銜接會,中國鹽業協會、中國鹽業總公司印發全國食鹽産銷銜接會議議定的《2015年食鹽産銷銜接結果》。這次取消發改委“食鹽生産限額年度計劃審批”、“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幹線運輸計劃審批”方案後,經請示中國鹽業協會、中國鹽業總公司,明确在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出台前,“《2015年食鹽産銷銜接結果》今年仍将繼續執行”,今年,我省鹽業公司和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繼續按照我局分解《四川省2015年食鹽調銷計劃表》、《四川省2015年省内食鹽購進計劃表》、《2015年四川銷售省外食鹽計劃表》執行,做好産銷銜接,搞好食鹽購銷。
(二)繼續按照鹽業法規搞好食鹽專營和監管工作。
目前,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繼續有效,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審批、食鹽批發許可、食鹽準運許可三項行政許可制度還要依法繼續實施,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維持不變,現有鹽業公司從事食鹽批發不變,當地鹽政監管的食鹽出廠辦理食鹽準運許可不變。為維持全省食鹽産銷秩序和市場的穩定,各食鹽定點企業和鹽業公司均應嚴格守法,自覺依法從事食鹽專營,鹽政稽查的監管也隻能依法加強不能放松。
目前,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制訂過程中,為保障全省鹽業産銷秩序的持續穩定,食鹽購銷除省内繼續維持各單位常量與市場銷量比例同增不變外,調供省外及出口的食鹽,需按照中國鹽業協會經主管部門同意發布《鹽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确定的“開展食鹽專營體制下市場化運作,促進食鹽管理向市場化方向發展”操作,請調供省外食鹽的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積極開展食鹽市場營銷,做好與有關省鹽業公司的經營協商并訂立合同,促進四川優質食鹽和多品種鹽的外銷,省鹽務局依法給予支持。
二、嚴格執行鹽業法規開展食鹽購銷運監管
(一)執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食鹽由省鹽業主管機構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分配調撥。”适用《2015年食鹽産銷銜接結果》或省際間鹽業公司協商購銷結果,其中:
1、省内購進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食鹽由金年会按照《食鹽産銷銜接結果》和市場需要安排,由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與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具體銜接執行,其中甘孜、阿壩州鹽業公司食鹽,仍分别由川鹽樂山、成都分公司代省公司核算補貼後組織供應。
2、省鹽業總公司有關分司調入其他省鹽業公司食鹽,按照《食鹽産銷銜接結果》和市場需要,由金年会與有關省鹽業公司訂立的合同,分公司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執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調供省外和出口的食鹽、一般工業用鹽,由省鹽業主管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食鹽批發企業和符合條件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供應。”根據市場需要,适用《食鹽産銷銜接結果》或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在省鹽務局指導下與其他省鹽業公司協商的購銷結果,其中:
1、調供省外食用鹽,由金年会及或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與當地省(市、區)級鹽業政策明确層級的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鹽業公司簽訂合同并履約。
2、調供省外一般工業用鹽,由金年会及或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與當地省(市、區)級鹽業政策明确層級的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鹽業公司簽訂合同并履約,當地省(市、區)級鹽業政策允許時由金年会及或川鹽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與當地一般工業用鹽企業、經營企業簽訂合同并履約。
3、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執行上述調供省外食鹽、出口食鹽合同,如受《食鹽專營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限制确需食鹽批發許可證時,在國家新的監管政策出台前,由省鹽務局根據《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個項實際,核發加注相适應的定點經營方式、定向經營範圍和有效期限為本年度特别條件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
(三)執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托運或運輸食鹽,必須持有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适用修訂後的《全省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食鹽運輸許可服務指南(參考格式)》,其中:
1、檢查食鹽産銷銜接結果和有關合同、安排的合法性、真實性,由省鹽務管理局登錄入四川鹽政電子政務平台。
2、對省内鹽業分公司、甘阿兩州鹽業公司間放運食鹽開具食鹽準運證。對調供省外鹽業公司食鹽開具食鹽準運證。
3、省内鹽業分公司、甘阿兩州鹽業公司内部批發食鹽仍憑鹽業公司發貨憑證運輸。
附件:《全省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食鹽運輸許可服務指南(參考格式)》修訂本。
附件
全省各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
食鹽運輸許可服務指南
(參考格式)
一、法定依據
(一)《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令第197号頒布、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八條第一款“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二)《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1998年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号公布,2014年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号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托運或運輸食鹽,必須持有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二、申領條件
運輸下列幹線食鹽,已經省鹽務管理局确認并在四川鹽政管理電子平台登記:
(一)省鹽業總公司産區分公司實施食鹽産銷銜接結果、實施省鹽務局組織食鹽産銷的安排,收購定點生産企業食鹽、多品種食鹽和畜牧鹽、漁鹽、腸衣鹽和出口食鹽,直接或包裝、分裝後調供省鹽業總公司其他分公司及甘孜、阿壩州鹽業公司。
(二)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省鹽業總公司産區分公司,實施食鹽産銷銜接及省鹽務局組織調供外省食鹽産銷的安排,或與當地省(市、區)級鹽業政策明确層級的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鹽業公司訂立的食鹽購銷合同。
(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省鹽業總公司産區分公司執行與其他省(市、區)級鹽業政策明确層級鹽業公司訂立的多品種食鹽和畜牧鹽、漁鹽、腸衣鹽、出口食鹽購銷合同。
(四)合同要件為《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需供貨方簽章認可。
運輸下列管内食鹽,不需要辦理食鹽準運證:
(一)在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各支公司、食鹽配送中心(含跨市)内部間調運、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二)省鹽業總公司分公司各支公司或甘孜、阿壩州鹽業公司及其管内縣級鹽業公司,對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零售商和食品加工用戶銷售的食鹽,以及在許可代理批發範圍内食鹽專營代理批發單位對零售商銷售的食鹽,持發票、發鹽憑證運輸;
(三)在省鹽業總公司各分公司或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在存鹽倉庫至發運港站的區間集散食鹽,持發運憑證運輸。
三、申報材料
辦理食鹽準運證時,承運人應當出示以下材料:
(一)具有省鹽業總公司産區分公司、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出具的發放作業計劃和鹽産品裝車過磅單、發貨單或出庫單,載明運輸食鹽品種、包裝、數量、途經線路。
(二)具有省鹽業總公司産區或銷區分公司出具的調運食鹽通知書,載明委托承運人及其運鹽工具的和運輸食鹽品種、包裝、數量、途經線路。
(三)承運人運輸食鹽資格,已經發運人确認并通知開證單位,承運人須出示個人駕駛證、與運輸工具車船号一緻的行駛證。如需改變正常運輸路線和在途時間,還要承運人提供能夠說明異常情況的證明。
四、辦理程序
食鹽準運證的開證單位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安排駐廠鹽政執法人員和監管設備,在本地發運人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鹽業公司配送中心或食鹽中轉、發運港站的食鹽裝運現場,行使開證職能。
(一)通過鹽政管理電子政務平台和本地發運人提供的發放作業計劃,對承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核驗,監督食鹽運輸流向是否合法。
(二)查找食鹽産品質量檢測報告是否上傳至鹽政管理電子平台,對拟出廠運出食鹽檢定合格的批次進行核對,監督出廠食鹽是否合格。
(三)駐廠鹽政執法人員開具食鹽準運證,将出廠食鹽準運證内容登錄于統一的鹽政管理電子平台。
(四)駐廠鹽政執法人員進行出廠核驗,檢查運出食鹽是否票實相符。
(五)必要時,在運輸途中所在地鹽政稽查所執法人員,對運輸食鹽進行票實抽檢,監督按載明運輸線路運輸。
(六)運輸食鹽到達後,運達地鹽政市場稽查處安排鹽政執法人員對食鹽的品種、數量進行票實核驗,登錄于四川鹽政管理電子平台。
(七)由于本許可為現場辦理,鹽政市場稽查處保持與市(州)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聯系,按月向政務服務中心報送或登錄行政食鹽運輸許可辦理食鹽準運證的申請、辦結數量。
五、辦理時限
以申請到辦結食鹽準運證時間計。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六、收費标準
不收費。
七、審批決定證件
(一)食鹽準運證
(二)食鹽準運證開具情況在川鹽電子政務平台登錄。
八、數量限制
不作限制。
九、聯系方式
(一)制鹽企業所在地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食鹽準運證受理聯系電話
1、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0813-2704867
2、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33-2426550
3、遂甯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25-2260258
4、宜賓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31-8222450
5、南充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17-2236977
6、達州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18-2666737
7、廣安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政科,電話 0826-2356382
8、涼山彜族自治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電話 0834-3230431
(三)制鹽企業所地在縣級鹽政稽查所食鹽準運證受理聯系電話
1、四川久大制鹽有限責任公司
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貢井稽查所,電話0813-3600379
2、四川自貢馳宇鹽品有限責任公司
自貢市鹽政市場稽查處榮縣稽查所,電話0813-6701914
3、四川順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五通橋區鹽政管理所,電話0833-3206229
4、四川鍵為和邦順城鹽化有限公司
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犍為縣鹽政管理所,電話0833-2612210
5、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犍為分公司
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犍為縣鹽政管理所,電話0833-4077267
6、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分公司
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犍為縣鹽政管理所,電話0833-4077283
7、四川樂山聯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樂山市鹽政市場稽查處井研縣鹽政管理所,電話0833-3861395
8、四川久大蓬萊鹽化有限公司
遂甯市鹽政市場稽查處大英鹽政稽查所,電話0825-7854027
9、宜賓豐源鹽化有限公司
宜賓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長甯縣鹽政稽查所,電話0831-5568716
10、四川南充順城有限責任公司
南充市鹽政市場稽查處江村壩稽查所 0817-3325249
11、四川省天渠鹽化有限公司
渠縣鹽政市場稽查所,電話0818-7216891
12、四川省廣安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廣安市鹽政市場稽查處駐大安鹽化廠鹽政管理所,電話0826-2657147
13、涼山州頂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
涼山彜族自治州鹽政市場稽查處鹽源稽查所,電話0834-8581055
(二)食鹽準運證投訴電話
省鹽務管理局審計監察部,電話:028-86788733
省鹽務管理局鹽政法規處,電話:028-86785192
十、注意事項
(一)當地省(市、區)級鹽業政策允許時由金年会有關分公司、省内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與當地一般工業用鹽企業簽訂合同并履約前,合同需經省鹽務管理局檢查。
(二)省際間購銷合同檢查,當事人可以分别向省鹽務管理局、市(州)鹽政市場稽查處、縣(市、區)鹽政稽查(管理)所提出和領取辦理結果。